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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院校园环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宁波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凡在学院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校服务单位、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管理处为学院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学院的各部门以及后勤服务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管理处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学院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学院批准后,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经费由学院财政核拨,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经费采取学院财政拨款与收费服务等多种形式支付,并实现环境卫生的物业化和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学院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提高学院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专业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
第七条
学院公共区域(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厕所、A座、B座、C座、D座的公共部分(含会议室、接待室、部分实验室和办公室)的清扫与保洁,由校园管理处负责;各处室的办公室及实验室的环境卫生由各处室负责。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的宣传栏、公告栏、橱窗、广告牌、标语牌等,应当由各部门负责保持清洁。
第九条
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施工环境的管理。
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条
学院内后勤服务公司(单位、个人)周围的环境卫生,由上述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区道路旁或者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或公共通道;禁止在校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指示牌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
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内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桶等,由校园管理处统一管理和收运,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或接收场地。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总务处规定的地点倒入垃圾桶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桶由各单位使用并协助管理,不能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医疗等单位(部门)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病菌、病毒、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及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和排放。
第十六条
对校区内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商业网点(摊点)、服务公司等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由各单位自行收运管理。
第十七条
在校区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
第十八条
学院倡导并鼓励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置垃圾分类收贮箱,逐步推广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并纳入校园工程建设规划,经学院批准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或阻碍设置施工。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二十一条
校园管理处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与管理;负责校区内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置的垃圾桶、垃圾箱、果皮箱等,单位(部门)及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管理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二十三条
院内企业单位、商业网点,原则上自行按学院统一规定设置垃圾桶;如需申请学院设置时,则实行有偿配置,学院收取成本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校园管理处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入桶(箱)或随意弃置的;
(三)在建筑物、地面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四)向河沟、池塘倾倒废弃物的;
(五)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运输液体、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货物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七)盗窃、占用、迁移、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八)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九)焚烧树叶和废弃物的。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保卫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废弃物”,是指生活垃圾、营业垃圾、无毒无害的工业垃圾和粪便等。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建筑物和容器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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