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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管理处是学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院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1)
报告厅、会议室、办公室、医务室;
(2)
室内体育馆(场)、食堂;
(3)
图书馆的阅览室、电子阅览室;
(4)
交通工具内(小车、面包车、大客车)
(5)
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
第四条
在学院范围内禁止吸游烟。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宣传。
第六条
校园管理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地方设置吸烟室。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向校园管理处举报违反该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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