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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管理处是学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院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1 报告厅、会议室、办公室、医务室;

  (2 室内体育馆(场)、食堂;

  (3 图书馆的阅览室、电子阅览室;

  (4 交通工具内(小车、面包车、大客车)

    5 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

第四条 在学院范围内禁止吸游烟。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宣传。

第六条 校园管理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地方设置吸烟室。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向校园管理处举报违反该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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